汽车可以让人替你开,房子可以借给别人住,都没问题,这些东西最后还是你的。但买的彩票你敢让别人替你刮吗?10月2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替人刮彩票中25万”引发的纠纷案做出再审判决—中奖金额由彩票买主和替刮者平分。对此判决,买主表示不服,将继续申诉。
事件回放:替刮彩票中奖引发诉讼
2013年11月22日,本报A19版曾对此纠纷进行过报道:2012年12月5日下午,原阳县阳阿西村的小冯和同村村民程某一起,到当地乡政府对面的彩票销售点买彩票。两人先各自买了数张彩票,小冯中了些小奖。启封的那一沓彩票只剩最后3张,小冯全部买下,刮了两张啥都没有,程某要求替他刮一张,结果中了25万。
彩票是我买的,是我帮你刮的
小冯向程某索要这张巨额彩票,但程某拒不归还。后小冯的父母找程某父母商议,也是空手而归。次日,程某的姐姐到省体彩中心新乡分中心领取了奖金,扣税后实际领取了18万元。
随后,小冯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被告知应去法院起诉。
2012年12月13日,小冯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返还中奖所得18万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小冯享有中奖款30%,被告程某享有中奖款70%,程某给小冯5.4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小冯以“二审只有一名法官出庭审判的程序违法”为由进行申诉。
启动再审:奖金被判平分买主还将申诉
2014年10月28日,新乡中院再审判决:程某和小冯平分18万元,程某返还小冯9万元。
从三七开到五五开,小冯一家认为,法院对“提建议”的认定太过荒唐。“要是‘提建议’就能平分收益的话,我给别人提议买哪只股票、买哪套房、做什么生意,是不是以后有收益都要分我一半?”小冯的父亲对法院的解释十分不满。
他还说,“本案唯一证人、彩票店销售员张某在两级法院的多次证言、证明和笔录,一致陈述为‘小冯买了最后3张彩票,程某要求替小冯刮一张,结果替刮的这一张中了25万,而判决书上将“程某替小冯刮彩票”的情节换成“小冯将其中一张交与程某”是在篡改证人证言。
对此,新乡中院一付姓庭长解释说:证人证言中的“替刮”是主观判断,判决书中的“交与”是法律用语。
11月21日,记者电话联系了程某,他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法理交锋:物权转没转移法官律师有分歧
新乡中院通过现有证据还原冯、程购买彩票的过程为:剩3张彩票时,程向冯提议把彩票买完,冯表示同意;彩票销售员张某将3张彩票交与冯,冯又将其中一张交与程,程刮开彩票,冯将30元交与张某。
法院认为,双方在支付彩票价款前对彩票的权属问题均无法证明做出过约定,权属不明,不同于一般情形下谁出资谁受益的普遍原则。“鉴于程某的提议和小冯的出资共同促成了中奖结果的发生,双方在彩票中奖过程中均起到了相应的作用,结合彩票的性质,依据公平原则,
本院酌定由程某和小冯平均分享中奖收益”,因此做出“平分”奖金的判决,
再审此案的李姓法官认为,彩票从小冯到程某手里,物权发生了转移,“该案案情复杂,不光是‘提议’,还有别的情节”。但具体什么“情节”,他没有透露。
“给别人提建议购买什么东西,无权平分购买之后的收益”。对于这一判决,河南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资深律师认为,无证据证明彩票权属约定,就应该认定无约定,谁买的彩票就归谁,“中奖的彩票应归原告小冯所有,奖金应全部归还买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彩票店销售员和小冯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他说,“在小冯拿到彩票时,合同就已发生效力,无论是他先给钱还是拿到彩票后再给钱,都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他已经拥有了这三张彩票的所有权。”
对于“物权发生转移”的说法,该律师认为,程某从小冯手中替刮彩票,并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没有买卖或赠与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没有合同标的,彩票的物权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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