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彩网讯 近期,由民政部制定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已出台。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主要是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福彩销售做出规范,以确保彩票代销关系的合法、合理,以使彩票行业健康发展。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此次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对福彩销售机构和代销者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详细的规定。
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将对会代销者产生什么影响?对此,中彩网记者比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对《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部分要点进行解读。
要点1,关于销售设备
合同第七条第九款中对代销者使用销售设备做出规定,“不得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
在2006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对此涉及不多,只有第十二条“投注机是销售电脑彩票的专用设备,投注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而在《彩票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对此也未有特别规定。
其实,《合同》中出现对销售设备的明文规定也不意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投注站的投注机接快打系统替网络购彩出票,从而实现线上网络下单、线下机器出票,使得网络售彩禁令形成一纸空文。此外,还有代销者在投注机上通过安装一些具有过滤、缩水等功能软件,获取收益。此次代销合同对这些违规行为明令禁止,否则福彩销售机构依据第九条第四款,可取消代销者销售资格。
要点2,关于赊销彩票
《合同》第七条第十四款规定代销者“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员必须按照电脑彩票面额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销售。第二十二条禁止赊销彩票,禁止销售事前打印好的电脑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中对于赊销彩票的规定也明确不得赊销、不得变更彩票面额,即:不得打折、赠送等形式。所以《合同》对于彩票赊销、变相打折销售彩票仍然明令禁止。
要点3,关于手机、互联网售彩
《合同》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代销者有以下情形将取消代销资格,其中包括“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售彩、手机售彩一直是业界关心的问题。《彩票管理条例》对此没有明文提及,《细则》也只在对非法彩票的界定中提到“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但近年来未经批准的互联网代购、手机售彩已普遍存在,而且有些通过与投注站合作出票。此次代销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禁止代销者进行手机售彩和互联网售彩。
从另一方面来看,手机、互联网售彩已经被明确排除在福彩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之外,通过这点,我们可以预计将来如果有互联网企业获得网络售彩的“牌照”,也许将会是另一种不同的代销合同契约。
要点4,关于不得设立分销点
《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禁止代销者的情形还包括“设立分销站点”,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代销者的代销证和彩票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从《管理办法》到《彩票管理条例》,再到《实施细则》,也都一再强调彩票专用设备,包括彩票销售终端机所有权属于彩票销售机构,而非代销者。彩票代销者对该设备仅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权。彩票代销者不得转让他人代销彩票,如果违规,代销合同协议无效,并返还转让费。
要点5,关于代销费比例
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福彩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对代销者的代销费用,此前民政部在2006年印发沿用至今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及《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未明确涉及,但之前各地彩票销售机构与代销者签订的代销合同中都有关于代销费的明确规定。
而此次合同明确提出有可能调整代销者的代销费比例则是首次出现。其实,这条规定的出现并不意外。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随着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彩票品种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发行费比例。”关于发行费降低,今年年初在细则出台后已引起大家关注。
要点6,关于兑奖义务
合同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代销者“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彩票,防止流失已兑奖彩票。”并且明确“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代销者承担部分兑奖义务,此前的投注站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提及,只是提出“投注站发现兑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地中心或者省中心。”而此次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将兑奖作为代销者的义务之一明确在合同中。但相比此前的投注站管理办法,此次《合同》中对于兑奖异常情况则并未提及。
对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 《彩票管理条例》和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细则》中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再次强调了彩票管理条例相关条文的内容。
要点7,关于违约金
《合同》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此条虽然在《管理办法》及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然而记者通过了解到,一些地方的代销合同中已经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要点8,关于销售员人数与宣传
以前《管理办法》明确“第十六条投注站应当设专人从事电脑彩票销售,每个投注站销售员不得少于2人。 ”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投注站必须使用中福彩中心统一设计的开奖公告牌,公告牌应当清晰、整洁,开奖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更新。 ”
对于此两点,《合同》中并未提及。尽管如此,但要注意的是,2006年试行的《管理办法》仅仅是针对电脑彩票投注站管理,而此次《合同》则可以看做整个福彩的,从字面上来看应该不单指电脑彩票投注站,还包括即开票、中福在线,并包括投注站之外的代销形式。(中彩网记者王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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