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修订并下发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通知,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包含十一章六十六条。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修改幅度较大。从内容上看,侧重点更加分明,发行经费分级管理改为省级集中管理;在制定上,新《办法》突出了精简性、条理性和适时性。
发行经费改为省级集中管理
新《办法》分别在第二、三、七章,对彩票发行费,包括彩票机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发行费管理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批。
在业务费的归集和分配上,新《办法》第二章规定,彩票机构的业务费,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其提取比例由彩票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彩票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彩票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改变了旧《办法》“发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彩票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扣除电脑型彩票代销点经费后的余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时按规定的比例缴拨应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发行经费”的规定。
在预决算管理方面,新《办法》第三章规定,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新办法适时、精简、条理性强
旧《办法》制定于2001年,至今已十年有余,期间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条款已不再适用,而一些新情况却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对比旧《办法》,适时性是新《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
在制定上,新《办法》坚持与时俱进,提出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删掉了原来“返奖奖金”、“机构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三章,将原来“第九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和“第十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两章的内容整合为新的“第八章资产管理”,条理性更强。
在“返奖奖金”、“彩票公益金”管理方面,新《办法》分别以“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既与其他相关法规保持了一致性,又避免了重复规定,达到了精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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